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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0-21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上午在公司召开,会
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应出
席监事 5 名,实际出席监事 5 名,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
议召开程序、会议议程、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
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新华金属”)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分拆”)。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
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
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新华金属至上交所上市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
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本次分拆方案初步拟定为: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股票种类: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股票面值:1.00 元人民币。
    (四)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相关资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上交所开立
A 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
    (五)发行上市时间:新华金属将在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
或注册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发行,具体发行日期由新华金属股东大
会授权新华金属董事会于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或注册后予以
确定。
    (六)发行方式: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者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七)发行规模:新华金属股东大会授权新华金属董事会根据有关
监管机构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发行前股本数量和募集资金
项目资金需求量等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八)定价方式: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
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
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九)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募集资
金用途、承销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如适用)等事项,新华金属将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机构
的意见等作进一步确认和调整。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
有限责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为实施公司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新华金属至上交所上市事项,公
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
责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公司拟按照该预案实施本
次分拆事项。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符
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
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
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值计算)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30.42 亿
元、58.19 亿元和 30.07 亿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的规定。
    新华金属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 0.29 亿元、0.34 亿元、0.45 亿元(未经上市审计)。
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新华金属的净利润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本条要求。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07 亿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新华金属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 0.45 亿元(未经上市审计)。因此,公司最近 1 个会计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新华金属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公司 2019 年末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 217.11 亿元;新华
金属 2019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7.91 亿元(未经上市
审计)。因此,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新华
金属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
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表出
具的大华审字[2020]006116 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综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符合本条要求。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
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
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
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
资产作为新华金属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新华金属主要从事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综上,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符合本条要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
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新华金属的股东为新钢股份、张家港宏兴高线有限公司,上述两
家股东合计持有新华金属 100%股权,公司及新华金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新华金属的股权,符合本条规定。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
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
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新华金属以外)主要从事高质量中厚板、
热轧卷板、冷轧卷板、线棒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华金属
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绞线、特种钢丝等业务,主要为高强度低松弛预应
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
将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新华金属以外)主要从事高质量中厚板、
热轧卷板、冷轧卷板、线棒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华金属
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绞线、特种钢丝业务,主要为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
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独立开展公司金属制品业
务中的预应力钢绞线业务板块。本次分拆后,新钢股份与新华金属不
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新钢股份作为新华金属之控股股东,因拟分拆新华金属上市,为
有效防止及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控制企
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从事与新华金属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采取有利于避免和
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的地位,
损害新华金属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
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自新华金属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
力,并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新华金属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新华金属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
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新华金属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新华金属的控制权,
新华金属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
会因本次分拆新华金属上市而发生变化。
    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新华金属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
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持续保持新华金属的独立性,不
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华金属及新华金属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钢股份作为新华金属之控股股东,因新华金属拟分拆上市,为
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与新华金属之间的关联交易,兹此作出如
下承诺:
    “一、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新华金属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新华金属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新华金
属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新华金属董事依法履
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新华金属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
本公司下属企业(新华金属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的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新华金属的资
金、资产的行为。
    三、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新
华金属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
法与新华金属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
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四、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
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
易,本公司不会向新华金属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华金属及新华金属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新华金属及新华金属其他股东有
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
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新华金属;如因违反上述
承诺造成新华金属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新华金属因此受到的全部
损失。
     上述承诺自新华金属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
力,并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新华金属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新华金属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关
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
立
     公司和新华金属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
记、建账、核算、管理,新华金属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
关联方;公司和新华金属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
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新华金属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新华金属的资产或干
预新华金属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
形,公司和新华金属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新华金属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与新华金属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
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新华金属至上交所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
相关要求。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
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议案》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新华金属至上交所上市。本次分拆不会影
响公司对新华金属的控股地位,新华金属仍将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本次分拆有利于新华金属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对接资本
市场,实现独立融资,支持新华金属的预应力钢绞线、特种钢丝等业
务板块做大做强;有利于通过上市实现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优化公
司估值体系;有利于强化公司资产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降低上市
公司运行风险。鉴于此,公司分拆新华金属至上交所上市将对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
响。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公司与新华金属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
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
业务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次分拆完成后,与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相关的业务将全部由新华金属开展,公司(不含新华
金属及其控股子公司)将继续从事除前述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
用钢绞线相关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本次分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及
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所述,新华金属分拆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
续经营能力。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应
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新华金属目前为有限责任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江西
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经
营管理制度。
    为本次分拆之目的,新华金属拟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依法建
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
度和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参照《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新华金属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于公司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说明如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
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本次分拆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相关监管机构
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
事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次分拆申请文件及公司后续提供的相
关信息及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
行性分析的议案》
    (一)本次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
    1、优化业务架构,聚焦主业发展
    公司是一家集矿石加工、炼焦、烧结、球团、钢铁冶炼、钢材轧
制及延伸加工于一体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本次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新
华金属自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分拆后,新华金属可以针对其自身行业特
点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更适应自身的管理方法和组织架构,公司与子
公司聚焦各自主营业务领域,主业结构将更加清晰,有利于公司更好
的理顺业务架构,降低多元化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推动上市公司体
系不同业务均衡发展。
    2、提升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
    新华金属所处行业属于金属制品业,主要从事公路、铁路、桥梁、
水利工程、机场码头、水电核电工程等基础建设工程用高强度低松弛
预应力钢绞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华金属作为填补国内空白的第
一家生产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企业,经过多年深
耕和创新发展,新华金属在钢绞线细分行业已积累丰富的专业知识及
技术经验,行业地位较为突出、品牌竞争力及行业影响力较强,已成
为国内著名钢绞线生产企业。本次分拆后,新华金属可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效率及自身品牌知名度;加强技术研发投入,
针对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传统基建的升级换代,在创新型预应力钢绞
线领域持续进行研究与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和实现经济的高
质量发展。
    3、拓宽融资渠道,获得合理估值
    本次分拆上市将为新华金属进一步提供独立的资金募集平台,新
华金属可更好地从资本市场获得股权或债务融资以应对现有业务及
未来扩张的资金需求,加速发展并提升经营及财务表现,从而进一步
提高公司和新华金属股东的投资回报。目前钢铁上市公司估值普遍偏
低,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
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市
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本次分拆的可行性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
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
司缩股减资的议案》
    为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金属的经营需要及长远健康发展,基于
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经新华金属各股东友好协商,拟对新华金属各股
东进行同比例缩股减资,将其注册资本由目前的 59,776.56788 万元
减少至 12,000 万元,通过缩股减少的注册资本 47,776.56788 万元计
入新华金属的资本公积,不涉及向各股东退回出资的情况。本次减资
不会改变新华金属的股权结构。本次减资完成后,新华金属仍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参与本次新华金
属缩股减资的具体工作。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制改造的议案》
    为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金属的经营需要及长远健康发展,基于
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经新华金属各股东友好协商,拟对新华金属进行
股份制改造。新华金属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其全部权利义务均由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承继。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
负责参与本次新华金属股份制改造的具体工作。
    关联监事李雪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该议案
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