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正、公平、 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冶新材申请扶持资金提供股权 质押担保事项,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 成影响,为控股子公司中冶新材申请扶持资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有 利于进 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 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 述涉及的对外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王国栋 许年行 郜 学 胡晓东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