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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阅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了解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兼顾了投资者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认为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
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关于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 2021 年度日常性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
避,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公司章程》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
关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根据资金实际情
况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中低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等资质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
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业务的工作要求,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对象的
审查、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管理、信息披露、责任人责任等,能够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此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自身利益的行为。
     2、上述被担保主体系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正常,具备债务偿
还能力,财务风险可控,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此次担保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
    八、关于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202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
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制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上述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廖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
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
健康。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王国栋、郜 学、许年行、胡晓东
                                          202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