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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6-12-16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业务部(董事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长批
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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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利润分配或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及公司债务担保的其他重大变更;
     (十六)股权激励方案;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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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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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
 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
 司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
 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
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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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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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6
附件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时间
       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重大事项             1.商议筹划□ 2.论证咨询□ 3.合同订立□
       所处阶段             4.内部报告、传递□ 5.董事会审议□ 6.对外
                            报批□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筹划决策方式
       筹划决策意见、结果




       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

       参与人员
       签 字

       备注
        参与人的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上
        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7
       附件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
 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业务部
 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处以三万以上六十万元以年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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