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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诉讼结果公告2017-05-04  

						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 2017-30
债券代码:122294           债券简称:12 鲁创投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
人)。
     涉案的金额:11,174.07 万元,其中公司对一审判决支付本诉原告(反
诉被告)违约金 7,248.49 万元不服提起上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反诉请求不予
支持的部分 3,925.58 万元不服提起上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如
双方履行调解协议,预计将增加当期利润不超过 7,112.98 万元。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开庭
传票,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我公司,详见公司 2014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
《涉及诉讼公告》(编号:临 2014-02)。
    2014 年 3 月 3 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公司积极
应诉并于当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详见公司 2014 年
3 月 3 日、2014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4-19、临 2014-20)。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淄商初字第 202 号),详见公司 2016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5-50)。
    2016 年 1 月 11 日,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详见公司 2016 年 1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诉讼进展
公告》(临 2016-03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淄博远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争论焦点进行多次磋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
议,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6)
鲁民终 1075 号),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收到上述《民事调解书》。
    公司与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
上诉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84,936,639.60 元;
    (二)被上诉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
向上诉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拍卖价款 6240 万元及利息
12,682,503.98 元(合计 75,082,503.98 元);本调解协议的第(一)、(二)项
兑除后,上诉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 9,854,135.62 元。
    (三)上诉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向被上诉人淄博远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交付淄国用(2010)第 A240066 号土地及房产的义务。
上诉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 2 个月内退还被上诉
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国用(2010)第 A240066 号土地及房产转
让款 3,134,930 元,被上诉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
后 2 个月内将淄国用(2010)第 A240066 号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上诉人鲁信创业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因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所产生的税、费由上诉人鲁信
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据实支付。
    (四)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404,225 元及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上诉人淄博远
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306,746 元和二审案件受
理费减半收取 300,252 元及鉴定费 89,500 元,由上诉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
94,160,429.15 元,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在公司向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84,936,639.60 元后,公司将冲减相应预计负债,并将差
额部分 9,223,789.55 元确认为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利润。
    (二)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应收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的土地转让金计提坏账准备 4,992.00 万元,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
在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剩余拍卖价款及利息
75,082,503.98 元后,公司将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 4,992.00 万元,同时确认相
关利息收入 12,682,503.98 元,增加当期利润 6,260.25 万元。
    (三)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公司将确认对淄国用(2010)第 A240066
号土地及房产的所有权,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摊销并支付相关税费,
土地摊销金额需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确认时间、摊销年限等因素后确定,相关税
费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四)公司支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696,498.00 元,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减少当期利润。
    综上,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后,预计将增加当期利润不超过 7,112.98 万元。
    此外,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因与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
诉讼,法院根据对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公司齐商银行淄博高新区支行、中
国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等三个银行账户,冻结金
额为 101.00 万元、查封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4,122.96 万元。公司履行调解协议
后将积极办理相关解冻手续。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鲁民终 1075 号)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