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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鲁信创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6-26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
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和《鲁信创业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责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
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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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
责任。个别董事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
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
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
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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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
度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
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
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
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
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
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
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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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
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
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
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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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
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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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
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
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
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
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
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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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
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

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
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
少于变更前 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增进机构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
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
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
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
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
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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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
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
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企业及存续期
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
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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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
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
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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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
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
露非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
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六)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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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
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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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
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
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
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
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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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

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
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向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完法定审批程序后,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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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
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

事长授权人员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
或授权人员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
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
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上述第八条之情形,
该全资公司、控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形成临时信息报告,经公司董事长或授权
人员审核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及时予以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八条所述重大事项,并且
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
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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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
须在报送信息前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确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
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在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披露时间
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
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
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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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劣从轻重。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
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

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
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
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
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
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
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
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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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
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相关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重大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应当督促分管
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重大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若公司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媒体报道
或市场传闻与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信息不符时,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应当在进行核实后立即发布临时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公司应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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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确保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
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
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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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
                      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
动。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
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
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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