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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2021-10-3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
导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国务院国资委
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
快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
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鲁信集团)深化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经理人指公司按照“市场化选聘、
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
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
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权属公司,一般应符合以
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
业态、新商业模式;
    2.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
    3.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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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
效落实。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
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综合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经
理人改革日常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经营业绩
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聘任职业经理人,对职业经理人实
施年度和任期考核等。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
与有关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
科学合理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职数。
    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公司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上
报鲁信集团党组织研究确定。
    第九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原则上任期至本届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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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决定是
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     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可设置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
合格的,可解除聘任关系。


                    第四章   职业经理人选聘
    第十一条    选聘标准
    坚持业绩导向、市场导向。职业经理人人选应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治企能力,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以往经营业绩突出,在所处行业或相关
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讲政治,守规矩,诚信
廉洁,勤勉敬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2.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市场应变能力和推动落实能力,取得市场和行业认可的突出业绩;
    3.具有 8 年以上同类企业相关岗位从业经历;
    4.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任职达 3 年
以上;
    5.拥有相关从业资格或职业证书;
    6.一般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CPA、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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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ACCA、FRM 等资格的可放宽至大学本科;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体任职条件资格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特别优秀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不受上述条
件限制,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人选来源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人选一般包括本企业内部人员、
股东推荐人员、社会参与人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等。
    凡具有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鲁信集团有关规定情形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
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十五条 选聘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聘程序一般包括:
    1.制定招聘方案;
    2.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及资格审查;
    4.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
    5.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
    6.作出聘任决定等。
    第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
推荐等方式产生,对于公司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
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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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应当
先行提出申请,承诺竞聘成功后放弃原有身份、解除(终止)聘
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业经理人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五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签订
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与职业经理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本公司内
部人员选聘为职业经理人的,一般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协
议,聘任期限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根据聘任协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
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
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
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
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指标。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年
度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
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第二十二条     考核指标的目标值。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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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考核指标目标值
应当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
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聘任
期限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
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
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
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第六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考核分配
    第二十五条   薪酬结构
    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
    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与职业
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
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任期激励
收入是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在政策允许和条件成熟前提下,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
制 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
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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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
    第二十六条     薪酬水平
    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
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
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副职负责人实行差异化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分管领域、业
绩指标和考核结果等核定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     规范薪酬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先考核后兑现,
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董事会与职业
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或行权。
    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
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
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福利,由董事会与职业
经理人协商确定。


                    第七章    职业经理人退出
    第三十条     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
人聘任协议约定和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终
止)聘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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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
线(如百分制低于 70 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
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 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
的。
    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
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负有责任的。
    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协议或者聘期届满不再
续聘的。
    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
聘任的情形。
    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辞职规定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协议有关条款,提前 30 日提出辞职申请。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
任。
    第三十二条   退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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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符合解聘条件情形或本人提出不再续 聘的职业经理
人,公司董事会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依
法退出公司。
    第三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和核心业务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章   职业经理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其党组织关系由公司党
组织进行管理。公司可根据有关要求明确职业经理人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执行有关回避规定和要求,实行任
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委托人才服
务机构管理,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公司党组织
集中保管,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
请假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
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
系,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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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
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
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
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三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公司国有资产
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
产。职业经理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
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按照公私分明、尽
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之一,其
它制度要求同样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根据实际可进
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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