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3-26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 1 -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时
    会议地点:济南市经十路 9999 号黄金时代广场 C 座 410 会议室
    一、由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及到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二、由主持人作“关于推选投票清点人的提议”;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议案 1:《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齐
鲁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 45%股权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
    四、会议议案表决: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票;
    (2)填毕后依次投票。
    五、会议统计检票:律师、公司监事、两名股东代表进行点票、
检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六、股东发言和提问;
    七、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现场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结束。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


                             - 2 -
议案 1:
              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及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董事会提名姜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附:姜岳先生个人简历:
    姜岳,男,1984 年 4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
清华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CFA。历任雷曼兄弟
资产管理公司/路博迈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领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中经合集团合伙人,自 2021 年 1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其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姜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姜岳先生外部兼职情况:杭州经合婕妮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 3 -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拟对公司现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全文
附后。
    请各位股东、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 4 -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
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
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
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 5 -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6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7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
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
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 8 -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
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
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或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

                            - 9 -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拟发生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供
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
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以及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
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
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参股公司权益的比例下降的,
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委员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 11 -
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
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 12 -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
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
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
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
(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
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
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
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
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
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
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
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

                            - 13 -
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
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
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
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
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
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
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
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 14 -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
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
十五至三十八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
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

                           - 15 -
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
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
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
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
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
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
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
交易,应当包括:

                           - 16 -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
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
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
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
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 17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
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公司应当
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 18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八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
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规定。

                          - 19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进行责
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 20 -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
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 21 -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 22 -
议案3:
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及齐鲁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
                45%股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投资”)
拟对外转让持有的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
纶”)45%股权。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
关规定办理上述股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手续。具体内
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3-12-30
       3.法定代表人:周国永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7486022L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6.注册资本:2500 万美元
       7.注册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 12 号
       8.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发起人)         持股比例
   1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5%
   2      齐鲁投资有限公司                          25%
   3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

                                  - 23 -
    9.营业范围:生产氨纶丝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财务状况: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出具的苏公 J[2022]A046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分所出具的和信专字(2021)第 03008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星华氨纶总资产 32,389.70
万元,净资产 30,619.46 万元;2021 年 1-12 月,星华氨纶营业
收入 30,227.06 万元,净利润 9,019.52 万元。
    二、公司投资情况
    星华氨纶为公司早期创业投资项目之一,2006 年 12 月,公
司全资子公司受让大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华大陆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的星华氨纶 25%和 20%股权,投资金额 11,367.88 万
元,2007 年 4 月完成资金交割。截至 2021 年 12 月,公司累计收
到星华氨纶现金分红 12,659.11 万元。
    三、转让方案
    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拟以不低于星华氨纶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价格对外转让星华氨纶 45%股权,即不低于
13,778.76 万元。公司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
股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手续,最终转让价格以实际成
交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以上述底价完成本次交易,预计计入 2022 年度投资收益

                            - 24 -
约人民币 719.5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
规定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能否征集到受让方尚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建议
    建议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以不低于 13,778.76 万元的价格
对外转让星华氨纶 45%股权,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履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手续。
    请各位股东及代表予以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 25 -
议案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满足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
创投”、“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
务类融资产品。相关融资授权如下:
    一、发行方式
    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境内债务类融资产
品。
    二、发行品种
    发行种类为境内债务类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中
期票据、企业债等,或者上述品种的组合。
    三、注册/发行规模
    境内各类债务类融资产品申请注册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10
亿元(不包含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披露的融资方案),并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四、发行主体
    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五、发行期限
    不超过10年。

                          - 26 -
    六、发行利率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于发行时通过合理合规的方
式确定。
    七、担保及其它安排
    拟由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增信主体提
供债项担保,担保费率由担保主体协商确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
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募集资金用途
    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偿还债务、补充营运资金、股权投资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用途。授权公司管理层于申请及发行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
定。
    九、申请授权事项
    为提高融资工作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债
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
实施与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品种、规模、期限、赎回条款、
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
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债务类
融资产品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 27 -
    2、决定聘请为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
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债务类融
资产品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债务类融资产品
的相关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
见对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相关债务类融
资产品注册有效期内及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持续有效。
    十、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
起)。
    请各位股东及代表予以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