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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3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提高股东大会议
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鲁
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
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其
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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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六个月之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董事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提议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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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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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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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召开 20 日
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
当将于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上述日期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括公告当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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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
利,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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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第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由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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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明、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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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
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关于身份证的法规
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
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四)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
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
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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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
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
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第二十九条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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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
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提出提案的人或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四条 提出改变募集资用途提案的,应在提案中说
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
响。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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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
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
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
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
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应提供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及股东选举的监事
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二条 提案人应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候选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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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职责。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四十五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第四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四十七条 除非遇特殊情况,大会主持人应按照预定时
间宣布开会。

    第四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向股东大会
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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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章 审议与表决

       第五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
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议程中
的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质询。

       第五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或说明。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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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日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
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
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
代表人数可以少于上款规定的人数。

       在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出任清点
该事项的表决投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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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包括
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
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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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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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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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的当天就任,以股东大会
决议方式确认。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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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公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均在公司章程指定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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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 影响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事项。

    (五)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
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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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可以在
第七十五条所述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同时在第七十五条所述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第七十九条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
场秩序。

    第八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
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
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
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退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经大会主
持人许可后,方可中途退场。

    第八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严重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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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携带宠物者;

    (六)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八十三条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
以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八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
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第八十五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
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确定发言者的先后
顺序。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次数。股东在
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
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八十六条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八十七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
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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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
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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