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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8-3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负责董事会秘书
处日常事务管理及印章管理。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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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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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董事会秘书处后,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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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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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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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
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无关联关系董事
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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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
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
同时委托 2 名以上的董事。

    如委托或委托书不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
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在表决前可补正
的,受托董事可参加表决,否则,表决无效。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
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电子
邮件、电子签名文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
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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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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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
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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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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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
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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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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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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