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3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
法。


                            1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
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3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将募集资金用
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
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
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6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7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
 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
 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
 荐人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8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
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9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说明;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10
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
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11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12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13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
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
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4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应
将违规情况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15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
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