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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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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
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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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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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
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如有
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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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
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
均需获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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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
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
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
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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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
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
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
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
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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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
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
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应定期排查
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
映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本制度的修订亦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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