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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11-12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时
     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奥体西路 2788 号 A 塔 2720 会议
室
     一、由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及到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二、由主持人作“关于推选投票清点人的提议”;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1.7《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转让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四、会议议案表决: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票;
     (2)填毕后依次投票。

                             - 1 -
   五、会议统计检票:律师、公司监事、两名股东代表进行
点票、检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六、股东发言和提问;
   七、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现场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结束。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




                          - 2 -
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
度进行修订。
    1.修订《公司章程》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
关全文。
    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全文。
    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相关全文。

                         - 3 -
    4.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修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相关全文。
    5.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经修订的《独立董事制度》全文详见附件 1。
    6. 修订《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经修订的《累积投票实施制度》全文详见附件 2。
    7. 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全文详见附
件 3。
    8.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修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文详见附件 4。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 4 -
附件 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5 -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6 -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是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 其他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
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 7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时,应在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
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或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8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
    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不得超过 5 家,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外,还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行使
特别职权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
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
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宜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内容,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
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传闻时,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
说明或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说

                       - 9 -
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
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
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
业意见;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
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11 -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
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
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
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2 -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
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
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包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
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
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
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 13 -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
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
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
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
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
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
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
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
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
保管。




                       - 14 -
    第十八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
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
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首席
财务官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
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
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
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
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
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
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
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
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
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
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
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



                       - 15 -
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
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16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若连续
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起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
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 17 -
附件 2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
事(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
权利,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
的普通股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
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
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
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

                       - 18 -
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
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选
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
确提示该次董事、监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
例。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
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
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
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
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
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
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八条 如果选票上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
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 19 -
    第九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
繁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
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时,表
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但出席股东应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投票,否则将视为全部或部分弃权。
    第十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根据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
事、监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
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
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
选出符合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如一
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
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
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 20 -
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足。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
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
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
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
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
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21 -
附件 3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
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
                         - 22 -
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
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
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

                         - 23 -
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
的除外。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
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
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
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
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
户;

                       - 24 -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
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二)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三)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
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

                         - 25 -
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
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
专利技术等;
    (三)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
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
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机构
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
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
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
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
议,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
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 26 -
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
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
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
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
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
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

                         - 27 -
间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
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
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
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
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
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
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
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
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法律、法

                         - 28 -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买卖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
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
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
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
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合理调查。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
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
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
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

                         - 29 -
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范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
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30 -
附件 4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
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
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 31 -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 32 -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33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
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
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 34 -
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
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
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
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 35 -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或交易金
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重大事
项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方可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拟发生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
当提供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36 -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
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
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以及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
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参股公司权
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
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 37 -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委员应当同时
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 38 -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
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
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
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
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
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
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
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
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
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
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
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
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

                        - 39 -
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
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
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
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
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
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
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
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
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
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
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
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
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
况。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

                         - 40 -
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
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条前述规
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
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
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金额不合并计算。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 41 -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42 -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
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
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
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豁免
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公司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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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
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44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 45 -
议案 2

 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转让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高新投”)拟对外转让持有的山东天一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化学”)不超过 14%股权。
山东高新投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股权
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交
中心”)挂牌转让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45322370
    3.成立时间:2002-11-14
    4.注册地址: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李茂桉
    6.注册资本:9326.4312 万人民币
    7.主营业务:生产、销售:氢溴酸(有效期限以许可
证为准);生产、销售:化肥(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

                        - 46 -
 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易制毒产品,在环评允许的
 范围内经营);销售:玻璃制成配件,化学试剂(不含化学
 危险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
 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
 经营)生产、销售:溴素 1000t/a(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生产、销售:硝酸钾 50000t/a(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序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
 1                 山东天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61.3139        54.27%
 2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24.8175        19.57%
 3       山东省新动能中化绿色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          6.43%
 4     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0          4.50%
 5                           王彬                             313.8686        3.37%
 6   山科(济南)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3.22%
 7         湖北通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          1.93%
 8 财金龙山鲲鹏(潍坊市)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          1.93%
 9         潍坊国维鲲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          1.29%
10     潍坊市华潍人才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          1.29%
11       山东南海恒蓝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           1.03%
12       武汉楚昌通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9165        0.45%
13       湖北九州智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9165        0.45%
14                 杭州恩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9582        0.22%
15           天津天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4          0.06%
                             总额                           9326.4312       100.00
       9.财务状况: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永证
 专字(2022)第 31050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 47 -
日,天一化学总资产 16.09 亿元,净资产 10.48 亿元;
2021 年 1-12 月,天一化学营业收入 16.38 亿元,净利润
2.40 亿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天一化学总资产
18.23 亿元,净资产 12.10 亿元;2022 年 1-7 月,天一化
学营业收入 11.78 亿元,净利润 2.27 亿元。
    10.评估情况:根据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的中和谊评报字[2022]40031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7 月 31 日,天一化学资产基础法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值 13.39 亿元,评估增值 2.46 亿元,增值率 22.56%;收益
法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22.19 亿元,评估增值 11.27 亿
元,增值率为 103.16%。
    经评估认为收益法评估的途径更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天一化学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的结果 22.19
亿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11. 交易标的权属情况:山东高新投持有的天一化学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无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公司投资情况
    2008 年 3 月,山东高新投对天一化学增资 2500 万元。
截至目前,山东高新投持有天一化学 19.57%股份。

    三、转让方案
                         - 48 -
     山东高新投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山东金
交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天一化学不超过 14%的股份,即
不超过 1,306 万股。本次公开挂牌以天一化学 2022 年 7 月
31 日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评 估 值 为 定 价 依 据 , 挂 牌 底 价
23.80 元/股。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山东金
交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因本次交易最终转让份额、成交价
格尚未确定,本事项涉及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公开挂牌成
交结果确定。
     请各位股东及代表予以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




                              -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