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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鲁信创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2-11-22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经 2022 年 11 月 21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
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
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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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接受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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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
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
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
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
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
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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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
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
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
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二)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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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
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
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
利技术等;

    (三)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
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
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机构独
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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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
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
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
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
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
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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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
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
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
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
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
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
其他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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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
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
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
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
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
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买卖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
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
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
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
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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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合理调查。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
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
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
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范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
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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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
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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