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2-11-22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经 2022 年 11 月 21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
(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普
通股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

                           1
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
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选入董
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
该次董事、监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
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
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
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
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
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
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
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
    第八条 如果选票上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
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九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
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
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时,表决票上
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但出席股东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进行投票,否则将视为全部或部分弃权。

    第十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根据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
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
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
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该次
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
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
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

                          3
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人
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
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足。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
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
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
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
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
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股东大会批准。
                          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