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标的资
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鲁银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鲁银投资的独
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阅了公司本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
备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
构独立。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与
可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挂牌底价为 133,186.60 万元。挂牌转让公告期满后,
本公司成为最终受让方,最终交易价格为 133,186.60 万元。本次交易属于市场化
的并购行为,资产定价公允,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
的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六、《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鲁银投资与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
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就
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我们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重大风险
提示”部分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及相应的投资风险,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九、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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