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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09-19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鲁
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
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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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
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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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
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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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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