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 2020-07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豪杰矿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青岛豪杰”)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11130 万元及相关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本诉讼系原告与股
权转让前的青岛豪杰间的纠纷事项,若最终认定青岛豪杰负有偿付义
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约定,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赖积豪先生
承担因该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原告”)因与青岛豪杰
存在纠纷,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请参见公司发布
的 2020-025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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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鲁 07 民初 122 号),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
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支付探矿权转让款 111300000 元及利息损
失(以 111300000 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83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603300 元,
由被告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依法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青岛豪杰正在积极准备上诉材料。目前尚
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
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受让赖积豪先生持有的青岛豪杰 55%的股份时双方签
署的《股权转让与矿产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
定,“协议生效之前的青岛豪杰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需要所需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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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债务、以及由此孽生的债务及或有负债由赖积豪先生承担,公司
和股权转让后的青岛豪杰不承担任何偿付义务;若赖积豪先生未能履
行此偿付义务而追诉到青岛豪杰,则由其所持有的青岛豪杰的相应股
权及分红进行等额偿付。”本诉讼系原告与股权转让前的青岛豪杰间
的纠纷事项,若最终认定青岛豪杰负有偿付义务,公司将根据上述约
定,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赖积豪先生承担因该诉讼事项对公
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
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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