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鲁银投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2-22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
准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符合市
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
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具备可行性、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等相关资料,基于客观、
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
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
面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惠”)、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惠改革发展基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基于
对市场前景和公司发展的良好预期,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认购股票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
3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
见
经审阅《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
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
进行监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山东国惠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前
认可意见
鉴于山东国惠及国惠改革发展基金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山东国惠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有关可免于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特此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汪安东、王咏梅、董志勇
202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