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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银投资:鲁银投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2-22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

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和《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鲁银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

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 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形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董事会应充分论证

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和发表独立意见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

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该年
度或半年度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
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周期和比例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对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有条件时也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否则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如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

部经营环境,确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并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