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鲁银投资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1-05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第三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监事会办公室处理有关业
务。
第四条 监事的职权:
(一)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有了解、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
(三)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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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受监事会主席委派,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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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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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转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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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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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每一名监事最多接受一名监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必要时,也可向相关中介机构业务
人员进行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
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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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主席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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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
冲突之处,则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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