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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鲁银投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2022-03-3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
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
备财务核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山东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鲁银投资)、各权属企业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
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
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长期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
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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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
实损失的,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
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七条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按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
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
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
财务核销。
    第九条 规范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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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鲁银投资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
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 专项管理原则。企业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
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
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
财务核销。
    第十一条 及时性原则。企业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
取得确凿证据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
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
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
损失组织调查、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
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上述证据的认定,依照《国有企业资产
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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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股权投
资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
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
备(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董事会相关处理
意见或文件,以及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
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
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
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
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
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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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
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
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
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
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
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
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
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
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
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
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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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
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
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
资产减值准备、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油气
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持有待
售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
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
任人员签字、责任认定部门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
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
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淘汰、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
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强制淘汰通知文件,以
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因技术改造等企业内部原因拆除的,应取得企业资产
管理及使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规划方案、行业专家
技术鉴定意见、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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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责任人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责任认定文
件或赔偿协议及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
    (六)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
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
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无
形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
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十八条 商誉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商誉),
应依据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中有关资产形成事实损失的
相关证据进行。
       第十九条 因经营管理责任等造成损失的,扣除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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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文件、赔偿协议和企业
内部核批文件等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
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
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由企业初审后上
报鲁银投资审核批准,原则上由鲁银投资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实
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以下基本
工作程序:
    (一)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
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
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资产管理、审计、法律和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
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企业财务
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三)鲁银投资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财务总监对派驻企业
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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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机构审议,
形成决议;
    (五)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请、决议、证据等资料
报鲁银投资,由财务部负责承办,组织资产管理、审计、纪检、
法律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六)鲁银投资财务部根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程序,将
审核通过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形成议案提交总办会审
议、党委会研究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程序,报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形成决议;
    (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经鲁银投资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认真加强
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指定专门机构进
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鲁银投资财务部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及监督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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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的,按照《鲁银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鲁银审〔2020〕
12 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企业在资
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内部
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等问题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鲁银审〔2020〕12 号文件规定,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
务核销情况所出具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承办企
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按照委托业务合同约定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
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提取
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其财务核销行为,参照本办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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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鲁银投资财务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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