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山东鲁银盐穴储 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储能公司”)提供借款事 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和必要沟通, 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对本议案进行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为鲁银储能公司提 供的该笔借款,仅用于鲁银储能公司支付岩盐采矿权竞买资 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出 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汪安东 刘惠萍 钟耕深 202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