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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八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82,106,590.16 元 ,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450,976,733.55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308,789.15 元,年末未分配利润

为 1,627,400,064.56 元。提议本次利润分配以报告期末(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 225,631,2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45,126,256.00 元;本次分红后,剩余未分配利

润 1,582,273,808.56 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

际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同时兼顾了股东回报的合理

需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对该事项

的表决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

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连超”)

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申请的专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不高于35,000万元,贷

款期限1年),公司拟向新百连超该贷款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年内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

外担保事项,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三、关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我们已了解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预计 2020 年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

    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宁夏规模最大的以生产液态奶为主的本

土企业,夏进乳业相关奶制品在宁夏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公司子公司所属超市通

过集中采购夏进乳业产品,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既满足了当地广大消费者对夏

进奶制品的消费需求,也利于公司整体销售额的稳定增长。

    物美南方在进口食品相关品类的经营方面有着一定的市场优势,公司子公司

与其发生的日常集中采购商品交易事项,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既满足了广大消

费者对相关品类食品的消费需求,也利于公司整体对外销售额的增长。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价格和条件,没
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

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叶照贯、于晓鸥、刘小玲




                                          202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