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决定 授权经营层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的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工 程项目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拟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短期相关理财产 品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 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意公 司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叶照贯、于晓鸥、刘小玲 202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