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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再审结果的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0-03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再审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778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已于2019年7月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2019-019号

公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

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后续

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公司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 236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最高法

民审 25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行再审(详见公司 2020-012 号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

法民再116号,对本案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集团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集团公司)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 23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

审 252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

请人新百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李婷,被申请人大世界集团公司委托诉

讼代理人邢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新百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新百集团公司已支付给大世界集团公司的 6000 万元定

金无权要求返还,且新百集团公司已付 6000 万元定金也不应从大世界集团公司

租金损失中进行折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 236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新百集团公

司向大世界集团公司赔偿租金损失 1788 万元。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

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

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 236 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 01 民初 469 号

民事判决;

    (三)确认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1 年 1 月 28 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解除;

    (四)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

世界实业集团公司赔偿损失 1788 万元(7788 万元减去 6000 万元);

    (五)驳回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861

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94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75387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49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4917元,

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9032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将不会产生

诉讼损失(公司已于2019年7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

果,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788万元)。公司将积极通过

相应的法律措施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以维护

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后续将根据本判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16

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