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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2021-05-08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关 于 银 川 新 华 百 货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 的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工 作 函 》 的 回 复




     索引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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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根据贵所出具的《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
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10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的要求,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我们”)对工作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
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工作函核查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1、工作函问题 1:年报披露,2020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8.47 亿元,其中包
括定期存款 1.2 亿元,全部作为应付票据保证金质押。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付票据
保证金质押的具体模式,包括质权人、质押期限、利率、融资金额及用途等;(2)公司是
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
使用的情况。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应付票据保证金质押的具体模式,包括质权人、质押期限、利率、融资金额及
用途等

    公司应付票据保证金质押仅为全资子公司新百电器以 1.2 亿元定期存单作为应付票
据保证金质押一笔业务,其通过质押定期存单的方式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
货款。办理该项业务,公司不仅享有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还可以对外开出 1.2 亿元的等
额银行承兑汇票,获得一定的账期。

    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约定,质押期间定期存单利率及收益情况:公
司质押的 7000 万元定期存单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06 日至 2021 年 01 月 06 日,年利率 4.10%,
总计可取得利息收入 310.92 万元(其中 2020 年取得利息收入 287 万元);质押的 5000 万
元定期存单期限为 2020 年 07 月 17 日至 2021 年 08 月 17 日,年利率 3.53%,总计可取得
利息收入 191.21 万元(其中 2020 年取得利息收入 81 万元)。

    具体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0 年
 项     存单      存款     质权                                    融资
                                   质押期限       利率% 利息收               用途       备注
 目     金额      期限      人                                     金额
                                                           入
                                                                           办理银行 通过此定期
                          宁夏银
 货                                                                        承兑汇票 存单质押出
               2019.12.06 行股份 2020.01.16
 币                                                                        6607.23 具的银行承
        7000         -    有限公      -           4.10    287      7000
 资                                                                        万元,支 兑汇票已全
               2021.01.06 司鼓楼 2021.01.06
 金                                                                        付供应商   部到期解
                           支行
                                                                             货款       付。
                                                                                      通过此定期
                                                                           办理银行
                          宁夏银                                                      存单质押出
 货                                                                        承兑汇票
               2020.07.17 行股份 2020.11.10                                           具的银行承
 币                                                                        5000 万
        5000         -    有限公      -           3.53     81      5000               兑汇票目前
 资                                                                        元,支付
               2021.08.17 司鼓楼 2021.5.10                                              尚有
 金                                                                        供应商货
                           支行                                                       4,771.2 万
                                                                              款
                                                                                      元未解付。
合计 12000                                                368      12000

      (2)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
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根据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开立,统
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仅
限与公司相关业务的支付和结算,严禁代其他方垫付资金。

      公司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
户的情况,也不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 取得票据登记簿,与应付票据备查簿的以下有关内容核对相符:商业汇票的种类、
号码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
和金额等;

      2) 取得银行承兑协议,查阅协议主要条款,复核开出应付票据的真实性;

      3) 检查采购合同、发票和收货单等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授权批准手续和交易真实
性,分析开出应付票据的合理性;
                                              2
    4) 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偿付应付票据的记录,检查有无未入账的应付票据,核实其
是否已付款并转销;

    5) 询问管理人员,审查有关文件并结合购货截止测试,检查应付票据的完整性;

    6) 选择应付票据的重要项目(包括零账户)函证其余额和交易条款,编制与分析函证
结果汇总表;

    7) 查询银行开户清单,检查银行存款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检查是否存在联合
或共管账户,确定账面记录银行存款的完整性;

    8) 监盘库存现金,确定年末库存现金的真实性;

    9) 检查银行存单:编制银行存单检查表,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是否被质
押或限制适用,存单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定期存单,并与
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同时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
检查定期存单原件;

    10) 取得银行余额对账单,并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抽样核对账
面记录的已付支票金额及存款金额是否与对账单记录一致;获取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检查调节表中加计数是否正确,调节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
额是否一致;

    11) 向被审计单位本期存过款的所有银行发函,包括零账户和账户已结清的银行,
核实银行账户的所有权和受限情况;

    12) 结合银行函证及银行借款关注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在境外
的款项;

    13) 将保证金账户对账单与相应的交易进行核对,检查保证金与相关债务比例和合
同约定是否一致,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有保证金发生而账面无对应保证事项的情形。

    14) 了解重大明细项目的往来款内容及性质,进行类别分析,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
金被其他方大量占用、变相拆借资金、隐形投资、或有损失等现象。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应付票据保证金质押业务真实、合理,不存
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也不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
的情况。




                                       3
    2、工作函问题 3: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青海地区实现营业收入 1.52 亿元,同
比下降 10.69%;毛利率为 16.19%,同比下降 13.70 个百分点。同时,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青海新百累计提供 8.74 亿元财务资助。因青海新百自成立以来连年亏损,公司已将该项
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公司补充披露:(1)青海新百连年亏损以及报告期内
青海地区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2)结合青海新百持续亏损和减值计提情况,说明持续
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资金回收风险;(3)资助资金的主要用途及去向,
青海新百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青海新百连年亏损以及报告期内青海地区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

    A、青海新百公司成立时,正值零售行业发展的最高点,市场环境较佳。后续经济和
消费增速放缓,随着一线市场格局逐渐清晰,三四线城市的市场竞争加剧,零售业关店现
象频繁出现。购物中心模式进入成熟的发展阶段,百货单体店在区域市场的生存愈加困难,
同时线上零售的蓬勃发展,也分流了实体零售企业的市场份额。面对市场变化的不利局面,
青海新百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不断调整经营思路,向购物中心模式转型,加快超市的开店
速度。但作为劳动密集型的零售企业,面临着人力、运营成本大幅上升的压力,加之青海
新百每年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和利息支出 7000 多万元,青海新百的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并出
现持续亏损。扣除折旧摊销和利息支出后,青海新百的经营基本能够持平。

    折旧摊销及银行利息费用对青海新百近五年经营的影响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折旧摊销         2,943.87    2,991.37        2,934.13    2,934.28      3,031.14
   借款利息         4,443.21    4,580.89        4,646.76    4,777.98      3,809.80
      合计          7,387.08    7,572.26        7,580.89    7,712.26      6,840.94
    净利润         -7,984.24   -7,888.08       -7,116.53   -7,481.50     -6,924.76
剔除折旧摊销及利
                     -597.16     -315.82          464.36       230.76       -83.82
  息后的净利润

    B、报告期内,青海地区毛利率大幅下降主要是本年度公司部分联营业务转为租赁,
且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收入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确认,同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对
各业态收入、成本根据经营方式将原计入销售费用的与联营收入、租赁业务直接相关的租
赁费、房屋及设备折旧费、土地使用权摊销及物业管理费重分类至营业成本所致。根据新
收入准则的衔接要求,年度报告披露的上年数未按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故两年数据不具
备可比性。将上年数据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采用净额法口径对收入、成本进行调整后,
报告期内青海地区营业收入同比上涨 22.27%,毛利率较上年下降 6.24%,系三个方面影响:
                                         4
一是疫情期间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保民生、保供应”的号召,超市涉及民生供应等低毛利
商品销售数量和占比上升,摊低了毛利率;二是疫情期间公司开展线上促销活动,从而导
致商品零售毛利率下降;三是疫情期间百货闭店及向租赁商户免租导致租金及物业费收入
合计减少近 500 万元,租赁收入及毛利均有较大幅度下降。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青海地
区两期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本年发生额                    上年发生额                            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比
     项目                         毛利率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比上年增   比上年增    上年增减
                                  (%)                              (%)
                                                                              减(%)    减(%)      (%)

                                                                                                    下降 2.58
商品零售    12,132.08 10,261.80    15.42   8,929.75       7,322.58   18.00       35.86      40.14
                                                                                                    个百分点

租赁业务                                                                                            下降 14.55
            3,021.98   2,438.75    19.30   3,463.99       2,291.60   33.85      -12.76       6.42
等                                                                                                  个百分点

                                                                                                    下降 6.24
合计        15,154.06 12,700.55    16.19 12,393.74        9,614.18   22.43       22.27      32.10
                                                                                                    个百分点

     (2)结合青海新百持续亏损和减值计提情况,说明持续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和合理性,
是否存在资金回收风险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2年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新百”),该子公司注册资本23,076.92万元,公司持股65%,青海
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万通”)持股35%(实物评估入资)。公司当时积
极寻求向宁夏周边城市发展的机会,拓展西宁市场。青海新百成立后,为使青海新百能够
有较稳定的基础发展资源,陆续通过自有及银行贷款、母公司提供借款筹措资金近7亿元
购买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约8.66万平米),后续该商业用房经过装修改造后于2013年底正
式开业投入运营。

        青海新百经营情况未达预期,集团公司持续从技术、管理和品牌资源上加大对青海
新百的支持,积极推动百货店向购物中心转型,依托本部店铺,新开立的青海大通店、城
北店及香格里拉店协同联动经营,将逐步形成青海新百在西宁市场的品牌效应,后续通过
必要的培育期,预计青海新百的亏损幅度将不断降低,最终实现减亏、扭亏的目标。但每
年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和利息支出较大,青海新百经营持续亏损,同时由于注册资本金较低、
销售收入增长缓慢,青海新百归还陆续到期的银行贷款后,流动资金出现较大缺口,向其
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势在必行。

        从公司经营管理角度来看,青海新百是自有物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折旧摊销和借
款利息,其近五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均持平或为正数,尽管是亏损经营,但是经营现金流仍

                                                      5
可弥补一些已发生的沉没成本。青海新百近五年折旧摊销和借款利息对利润的影响以及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净利润                      -7,984.24      -7,888.08    -7,116.53      -7,481.50       -6,924.76

加:所得税

    利息费用                 4,443.21       4,580.89     4,646.76       4,777.98           3,809.80

   其中:关联方借款利息      3,001.95       3,811.07     4,054.08       4,021.52           3,798.81

折旧及摊销                   2,943.87       2,991.37     2,934.13       2,934.28           3,031.1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597.16        -315.82          464.36      230.76            -83.82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4.09         791.29          439.52      132.44              80.33

         注①:为了便于投资者更直观了解青海新百经营业绩及趋势,公司采用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指标来呈现业绩表现。

         注②:青海新百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逐年呈上升趋势,截止2020年息税折旧摊销前
利润略有亏损,主要是疫情期间给予租赁商户租金及物业费减免近500万元;

         综上所述,扣除折旧和借款利息后青海新百目前的经营基本能够持平,且息税折旧
摊销前利润逐年上升;所购置商业房产和土地地处西宁市中心,其市场价格变动不大,相
应房产的租金或处置收入也能够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予以保障。公司认为向青海新
百持续提供财务支持是必要合理的,且相关资金的回收风险较低。

    (3)资助资金的主要用途及去向,青海新百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向青海新百提供 8.74 亿元的资金资助,资金主要
用于前期购买商业用房和装修改造及后续在西宁市场新开店铺,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门店名称          购买房产及设备                    装修                         合计
     总部                 893,707,884.05                2,807,812.35               896,515,696.40
    西宁店                 5,736,294.09                 8,828,760.12               14,565,054.21
    大通店                 4,187,607.05                17,976,113.14               22,163,720.19
    城北店                 1,937,415.46                 3,113,722.17                5,051,137.63
  香格里拉店               3,901,998.87                 6,803,947.55               10,705,946.42
     合计                 909,471,199.52               39,530,355.33               949,001,554.85

    青海新百成立时,董事会共设置五名董事成员,其中我公司委派三名执行董事(包括
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青海万通委派两名非执行董事。青海新百章程规定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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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等事项,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
事表决通过。青海万通表示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自身资金有限无法提供后续支
持,向青海新百提供资金暂由我公司承担,但为兼顾股东各方的利益,借款利率将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30%执行(后续借款均执行此标准)。

    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了与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从销售收入的会计记录和出库记录中选取样本,与该笔销售相关的销售小票、发
票等信息进行核对;对成本的结转,除对信息系统进行符合性测试外,对人工调整类型的
成本结转凭证实施检查;随机抽取联营柜组,将各柜组实际扣率与奥博克系统供应商扣率
进行核对,随机抽取奥博克业务系统结算单,对收取电费、供应商承担促销费用等因素进
行合理性分析,同时检查经供应商确认的促销确认单;

    3)复核公司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与新收入准则规定的一致性;分析执行新收入准
则对公司收入及毛利的影响;

    4)对青海新百的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

    5)对收入的变动情况及毛利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

    6)检查新华百货向青海新百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流水,核实青海新百的资金用途及
流向,分析提供财务资助的合理性;

    7)检查小股东是否提供财务资助;

    8)核对青海新百投资减值准备本期与以前年度计提方法是否一致;

    9)了解新华百货聘请的评估公司对青海新百股权的评估工作,评价其胜任能力、专业
素养和客观性;检查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
等是否与委托目的相符;对评估公司工作的适当性进行评价,包括重要的假设和方法的相
关性和合理性,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其发现和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

    10)评价资金回收风险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青海新百尽管连年亏损,但是具有较为稳定的市
场占有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扣除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后,毛利率下降主要是疫情影响
所致,公司的经营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且其拥有的商业房产市场价值变化不大,资金回
收风险较低;新华百货集团向青海新百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商业房产和新开店铺,青
海新百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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