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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1-05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5,610,85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30 号),公司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下午收到内蒙

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 0302 民初 1158

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

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街北、海拉路西万锦商厦(千里山街 78 号)地下第一层、

地上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梅亚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

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 64 号 01

    法定代表人:李二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内蒙古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公司)与被告

(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里格公司)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李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

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原告(反诉被告)新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及后续签订的《乌海大悦城店<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乌海大悦城

店<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苏里格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由反诉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 2021 年度租金 3,803,428.14 元;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1 年 1 月 4 日电费 76,602.3 元;2020 年至 2021 年采暖费 366,543.53

元;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物业服务费 53,903.46 元;2021 年度物业服务费

215,613.84 元;2021 年度租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 2,586,312

元【租金计算:3,803,428.14 元×5‰=19,017 元×136 天=2,586,312 元(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违约金 2,000,000 元及由于反诉被告停

业,终止合同给反诉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以上七项暂计 9,102,403.27 元(待损

失鉴定作出后再行变更)(提交鉴定申请)。

    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

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乌海大悦城店<房

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乌海大悦城店<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

解除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6 日;

    (二)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

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电费、物业费、采暖费、违约金共计

5,610,856 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

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758.41元(反诉原告内蒙

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即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302

民初1158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