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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2-00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14,791,8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新百”)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下午收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因与青海新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青海新百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等金额共计

80,753,392.0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48

号))。

     青海新百于近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区五四大街 45 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反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

卦一路鹏益花园 1 号裙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叶玉敬,执行董事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景观工程合同、亮化工程合同
合法有效,反诉原告依约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反诉被告迟延竣工理应承担违

约责任。另外,反诉被告怠于履行工程结算义务,应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

的结算报告作为本案工程结算依据,对于反诉原告超付工程款项及利息损失以及

第三方造价咨询费用损失等,反诉被告应当予以偿付。现反诉原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将本诉与反

诉合并审理,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 8,488,465 元;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超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3,709,836 元(以

8,488,465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其中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付,暂计算至反诉之日);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 1,576,801 元;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偿付工程造价咨询费 1,016,738 元;以上四项合

计 14,791,840 元;

    5.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