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拓展银川新华
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业,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
束机制,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是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突出
效益。
第四条 签订对外投资合同时,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
并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投资方向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在其
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最高审批机构,根据对外投资
活动涉及金额的大小,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执行。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投资项
目必须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形成决议意见,董事会将根据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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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决议意见决定投资项目的最终实施。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具有决策和审批权。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
投资应严格参照执行公司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授权权限为:单笔
对外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20%以内的投资项目,对外投资金额在一年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30%。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及经营层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对外投
资方案,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实施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
目,在一年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 10%;并及时将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条 公司对与公司主业关联度较高的投资领域内的投资项目给予积极
鼓励;对于投资领域外的其它投资项目将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必须由具备相关资格、资质的中介
机构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投资价值。
第十二条 对于所投资项目审核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投资项目方案
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
资失败,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
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职能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筛选和初步评
估,对认为有必要研究的项目投资建议,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
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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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提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
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对该股权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若为投资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确认投资价值。
第十七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其中对重大投资项目纳入
年度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对投资项目形成审计报告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证券部负责办
理具体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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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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