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发展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公告内容;
(三)公司按相关规则规定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网络、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联系号码及地址如有变化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召开业绩说明会前可提前就投资者关
心的问题进行征集;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包括网络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证
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媒体或证券调研机构涉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调研时,
应当要求媒体或调研机构将形成的媒体报告、新闻稿或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研究
报告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在核实中发现
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同时严格杜绝和避免
出现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