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1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35 号
银基大厦十楼
F10, Yinji Mansion
35 Yuehai Rd,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China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字(2023)第 20 号
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新华百
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武文伽、郑晓艺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9:30 在宁夏银
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 211 号新百集团大楼十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有关资
料,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既存事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1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该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 211
号新百集团大楼十层会议室召开;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执行),大会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宣
读完毕后,开始填票表决,由监票人收集股东大会表决票,将现场
投票结果交予本所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奎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
2
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4 月 11 日
交易结束时),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
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由上交所通过交易系统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110,700,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6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
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2、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3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3、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4、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5、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6、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7、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4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三分之
二 。
9、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10、审议《关于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11、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续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110,700,1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超过二分之
一 。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5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