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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锅炉: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4-06-29  

						证券代码:600786   证券简称:东方锅炉   编号:临2004-018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在四川省
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公司本部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7人,代
表股份158,306,4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305%,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易兴旺主持
。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事项:
    ㈠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报告:赞成158,306,46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㈡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赞成158,306,46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㈢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158,306,46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的100%。
    ㈣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158,306,46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的100%。
    ㈤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赞成158,306,46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
权的100%。
    ㈥通过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赞成
                     姓名
                                股数        %
                    易兴旺   158,306,467  100.00
                    李太顺   158,306,467  100.00
                    陈可寿   158,306,467  100.00
                    吴焕琪   158,306,467  100.00
                    王丽蓉   158,306,467  100.00
                    谢芃     158,306,467  100.00
                    刘艳     158,306,467  100.00
                    刘斌     158,306,467  100.00
                    罗晓红   158,306,467  100.00
    
    其中谢芃、刘艳、刘斌、罗晓红为独立董事。
    ㈦通过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赞成
                     姓名
                                股数        %
                    朱贤滨   158,306,467  100.00
                    范京梅   158,306,467  100.0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职工代表
民主选举,杨军当选为公司职工监事(简历附后),新一届监事会由上述三人组成。
    ㈧通过公司购买五亿元国债的议案:赞成158,306,46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的100%。
    ㈨通过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158,306,467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100%。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自贡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胤能、殷智能到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新任监事简历:
    杨军:男,31岁,成都科技大学本科毕业,工程师。历任东方锅炉质量保证处
处长助理、副处长,现任东方锅炉企划处处长。持有东方锅炉股票0股。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公证书或律师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