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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锅炉: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2006-08-07  

						    证券代码:600786	股票简称:东方锅炉	公告编号:临2006-030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或"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6年8月28日召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8月24日至2006年8月28日期间的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全体流通股股东可于上述每个网络投票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二、股权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大会议室。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止2006年8月18日下午3时整上交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锅炉"(600786)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六、参加本次会议的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请见本通知附件一《网络投票操作程序》。
    公司股东参加本次会议,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征集投票权,下同)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以下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
    七、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审议《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上述议案需要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进行类别表决。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或本通知第九项内容。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8月7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请见本通知附件一《网络投票操作程序》。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并行使股东权利;
    (3)若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与了本次投票表决,只要其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需按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九、董事会征集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就本次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委托。
    1、征集对象
    本次投票委托的征集对象为截止2006年8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
    自2006年8月21日-2006年8月25日正常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3、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投票委托为公司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董事会采取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关于本次征集投票委托的具体程序请参见公司于本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十、本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境外法人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二,下同)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登记地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小会议室
    地    址: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
    联系电话:0813-4735800 4734600
    传    真:0813-2203200
    联 系 人:姚志光
    3、登记时间
    2006年8月25日上午9:00~下午4:00。
    十一、投资者热线
    公司董事会将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采取走访机构投资者或电话沟通等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沟通协商。
    十二、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将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两次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公告,提示公告刊载时间分别为2006年8月17日和2006年8月23日。
    十三、公司股票停复牌事宜
    1、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相关证券自2006年8月7日起停牌,于2006年8月7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计划于2006年8月14日复牌;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8月14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东方锅炉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8月14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东方锅炉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东方锅炉股票停牌;
    十四、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4日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简称	表决议案
    738786		东锅投票		1
    2、表决议案
    公司简称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对应的申报价格
    东方锅炉	1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元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东方锅炉"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38786	买入		1元		1股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 2
    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姓名:		联系电话:	
    股东帐户号码: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___年___月___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注:1、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剪报均有效。
        3、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作出委托之日起至相关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