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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分红派息公告1997-0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本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现将本公司1996年度分红派 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处息方案
    公司1996年度实现税后利润42878518.75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4287851.88元,提取10%公益金4287851.88元,加上1995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51344220.85元,1996年末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5647035.84元,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二、分红派息对象:
    1997年6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6月9日
    除息日:1997年6月10日
    四、分红派息办法
    社会公众股现金红利发放工作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发放(发放时间和办法由其另行公告)。国有法人股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向法人单位支付。
    五、咨询机构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813-4735000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