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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锅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007-11-28  

						证券代码:600786	证券简称:东方锅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因本《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内容已发生变化,需做出相应修改,董事会提出了本次修改章程草案,现就需修改之处做如下说明,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本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进行的主业资产整体上市工作已基本完成,本公司控股股东现已变更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涉及到控股股东的相关条款内容也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拟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做部分修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章程中要明确建立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长效机制,因此拟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增加相关内容。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条都对公司对外担保做了相应规定,为统一表述,现拟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条做部分修改。
    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1、第二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号修改为501300000004606。
    2、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1月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过户登记确认书》,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3、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01415244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无其他种类股。
    4、第三十九条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四款:
    当出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等办法以偿还控股股东侵占的公司的资产或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5、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对外担保均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