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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锅炉:2001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01-12-20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1年度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4日下午在公司本部召开。应到会董事9名,实到6名;3名董事因出差,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表决,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作出以下决议: 
  一、同意总经理组织提出的《东方锅炉“十五”规划及2010年长远发展设想》。责成总经理组织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划》逐年制订《滚动计划》进行实施。 
  二、同意总经理组织提出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方针目标》。责成总经理组织职能部门具体贯彻落实所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同意《关于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责成总经理根据《整改报告》提出的具体措施逐项尽快落实,并向董事会报告。责成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整改报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8日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01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及决议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一致认为: 
  1、成都证管办对公司巡检中发现的问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公司应按要求认真整改。 
  2、公司董事会对成都证管办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态度是积极的,通过的整改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方案是切实可行的。 
  3、公司董事会已责成总经理对整改方案中提出的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监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整改落实的情况,并进一步加大对公司规范运作监督的力度。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12月18日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于2001年9月19至21日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1年11月27日以“成征办(2001)233号”文对本公司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本着严格自律、对股东负责的精神,针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落实,现将本公司2001年度第六次董事会针对巡检发现问题作出的整改报告予以公告。 
  一、 关于《通知书》中指出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充分、不完整现象”的问题 
  1.关联交易形成差异的披露问题 
  本公司在2000年度报告中,对于公司于2000年6月19日和2000年6月30日董事会批准的两次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价格总计为4779.59万元,而实际执行结果为3826.76万元的情况予以披露。但年度报告没有披露952.83万元差异的原因,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必须具有完整性的规定。 
  上述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如下: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9月30日,而资产置换并进行帐务处理发生于2000年3季度,时间跨度为11个月。在此期间,被评估资产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为: 
  ⑴流动资产中,特别是存货,是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由于本公司的使用而相应减少。 
  ⑵固定资产发生折旧,导致固定资产价值减少。 
  因此,实际的财务帐务处理价值比董事会批准的数额减少,实际置换为3826.76万元。 
  资产置换的财务结算的具体清单如下表: 
   置换资产项目    
        阀门公司    装备公司   储运公司    技校   
      评估值   实际 评估值  实际 评估值  实际 评估值 实际 
           置换      置换     置换     置换 
流动资产  2231.72 1995.58 448.11  7.61 27.52     99.85    
其中:应收帐款    245.52                     
存货        1750.06     7.61               
其中:在产品    1408.12     7.61               
产成品        341.94                      
固定资产   513.72 436.41 327.35 304.19 964.72 824.66 270.89 258.31 
置换资产总计2745.44 2431.99 775.46 311.80 1838.83 824.66 370.74 258.31 
接上表: 
            合计 
         评估值   实际 
              置换 
流动资产     2807.2  2003.19 
其中:应收帐款       245.52 
存货           1757.67 
其中:在产品       1415.73 
产成品           341.94 
固定资产     2076.68 1823.57 
置换资产总计   5730.47 3826.76 
  2.生产经营中应收应付货款的关联方范围界定问题 
  本公司界定关联方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把本公司股东和股东的子公司界定为关联人,但忽略了“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的关联人”这一条件,导致本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大股东)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往来,没有纳入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在本公司2000年度报告中应当纳入而没有纳入关联交易披露范围的有(不完全统计): 
       应收货款               应付货款 
  单位          金额(万元)  单位      金额(万元) 
  东方汽轮机厂        205.50  中州汽轮机厂     174.18 
  (东方公司的子公司)        (东方公司的子公司) 
  东方公司(马来西亚项目)  738.54 
  东方公司长沙分公司     177.80 
  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    1122.00 
  (贵州铝厂项目) 
  东方公司西安分公司     407.58 
  合计           2651.42   合计         174.18 
  二、 关于《通知书》中指出的“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问题 
  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有董事11名,现只有9名。公司将于2002年6月底以前召开股东大会增补2名独立董事。 
  三、 关于《通知书》中指出的“公司与东方锅炉厂资产方面没有完全分开”的问题 
  1.逾龄资产在大股东东方锅炉厂挂帐问题 
  此问题属于公司设立时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制、规范时,将部分逾龄资产不纳入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投资范围,而在东方锅炉厂挂帐。这些资产由本公司使用,本公司向东方锅炉厂交纳租赁费用。由于这部分逾龄资产(帐面原值2079.38万元,无净值)仍由本公司使用,公司将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2.房屋、车辆的产权过户以及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过户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东方锅炉厂投入到本公司的房屋固定资产、机动车辆没有办理房产证和行驶证过户手续。公司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已经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房产过户工作将于2001年年底完成。机动车辆过户已完成。 
  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于10月份完成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换证检查,目前公司已经正式向四川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将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变更到东锅股份公司名下。此项工作,可望在2001年年底完成。 
  关于《通知书》中指出的“具体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 
  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将在编制2001年度财务报告时,拟通过适当的程序,合理预计可能的坏帐损失,加大对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的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对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关于实行“建造合同”准则确定产品销售收入问题 
  公司主要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收入应当执行“建造合同”的规定。公司目前实行的“部套法管理”,虽然尽力适应公司的产品特点,但与“建造合同”方式并不完全一致。公司将逐步调整核算基础使之适应“建造合同”方式的要求,在2002年度新执行的产品合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规定不符问题 
  本公司无形资产“W”火焰锅炉、CFB循环流化床锅炉两项专有技术系93年引进技术,合同期为15年,其摊销方法均为按台进行。按照技术合同,“W”火焰锅炉从第7台开始摊销,共8台摊销完毕;CFB循环流化床锅炉从第1台开始摊销,分8台摊销完毕。截止2001年度中期,,“W”炉已累计摊销783.80万元(原始金额5820.65万元);CFB炉累计摊销580万元(原始金额2294.34万元)。公司已决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采用按年度摊销法,并按照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此次巡检极大地促进了本公司在各个方面的规范运作,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本公司将认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运作,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