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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锅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2-03-13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3号"《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公司作为"三线企业",按照该《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十五"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以2000年度本公司应缴增值税为基数,实行增值税超基数按100%比例返还政策。本公司自营、委托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于增值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㈡按照该政策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本企业的调迁改造,不得挪做他用,也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据相关财政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由相关财政、国税局根据退税基数、按照"先征后返"原则执行。 
  由于本公司2001年度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2001年度没有按该政策执行的返还款项。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