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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抗医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789                 证券简称:鲁抗医药               公告编号:2019-012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山东鲁抗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他事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对象提供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元以上;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方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
                                    (六)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况决定采取网络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决定采取该等方式的,召集人应该在具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体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第七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20 年。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 20 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份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解
无故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式的方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公
                                     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会议上的投票权。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设副主席 1 人。                      设副主席 1 人。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