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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轻纺城: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17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 2021-018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
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 2021
年年初留存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1 年 4 月 15 日,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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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

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

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

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

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

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

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

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

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

调整,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21年年

初留存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作为境内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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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司,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

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

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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