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函 作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能够盘活所持有的存量股票资 产,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交易对手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市场信誉,业务风险较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 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惠芳 楼东平 章勇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