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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城: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 2023-024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第 15 号,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①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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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者研发支出。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
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
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
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应当按照所授
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
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
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
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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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
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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