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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置业: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13  

						       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3]第【036-1】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层、12-15 层(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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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谨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能置业”)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京能置
业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 京能置业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
有效,并对此负责;

     2、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3、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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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京能置业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京能置业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并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及联系地址、邮
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其公告时间及公告内
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京能置业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京能置业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披露会议议程及议案内容。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京能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大会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00 在北
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8 号天创科技大厦 12 层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
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
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京能置业董事长徐京付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其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京能置业股东,符合《公司章程》及《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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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的记载相符。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股份共计 207,013,645 股,占京能置业总股本的 45.71%;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计 34 人,所持股份计 5,303,8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
以上合计 212,317,5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8%。

    3、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京能置业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2、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财务决算报告;
     5、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6、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上述议案已经京能置业董事会于《大会通知》、《会议资料》及京能置业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中列明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京能置业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1名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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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票,并由会议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京能置业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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