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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置业: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6-18  

						 600791                                        京能置业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公告编号:2015-013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0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8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经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6 月 2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

(三)本次分配以 45,28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0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共计派发
股利 905.76 万元。
 600791                                 京能置业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四)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公司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派
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先就应派发股息红利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9元。
     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依据其持股
期限的不同,按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计算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
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股
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股东,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0.018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
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
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
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
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
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
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
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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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二)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6 月 2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本公司除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8 号天创科技大厦 12 层西侧
电话: 010-62690930
传真: 010-62698709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