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独立董事2015年度工作报告2016-04-15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我们作为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京能置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
现将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和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1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为邢少军先生、陈倩女士和宋
常先生。三位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邢少军先生,现年 70 岁,同济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博士,高级
工程师。现任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节能环保中
心主任;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化工二厂厂长。
陈倩女士,现年 60 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区域经济专业,研究
生学历,高级统计师。现任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
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奥运场馆中心区土地一级开发指挥部、新
奥集团开发经营部负责人;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计划处主任科员、地
政处副处长、出让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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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常先生,现年 50 岁,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教授。
现任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菲利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
人大常委会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专业顾问;天鸿宝业、天地科技、
贵人鸟等公司独立董事。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三位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成员未在本公司系统内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1%以
上股份;不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其直系亲属;三位独
董及直系亲属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三位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邢少军 13 13 0
陈 倩 13 13 0
宋常 13 13 0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3 次董事会会议,我们能够按时出席会
议,对每次董事会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和表决(含通讯表决方
式董事会会议),不存在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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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邢少军 3 3
陈 倩 3 3
宋常 3 1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我们能够积极参加股东大
会,在部分中小股东授权我们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时,我
们能够在审议议案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严格按照授权行使
权力。
(三)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邢少军、陈倩分别任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和委员;陈倩任战略委员会委员;陈倩、宋常分别任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宋常、邢少军分别任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和委员。三位独立董事的上述任职符合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
期内,独立董事均能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勤勉尽职,会
议的具体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八次,分别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在项目公司聘任董事、监
事和总经理的事项上,公司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的人员履历进行了仔
细审核,认为拟聘任人选具备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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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的业绩进行了考核并对公司高管下一
年度的基薪进行了决策;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进行了决策。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期内,公司各层面均能很好的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为了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严格按照
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详细沟通议题的起草背景和具体内容,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供我们决策。尤其是在编制公司年度报告方面,
公司管理层会认真详细的向全体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能够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
资料;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议审议年
报前,公司会安排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意见及重
要事项。
三、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主要关联交易事项情况
期内,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多项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均
获得全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通过,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
露了具体内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现将主要关联交易情况汇报如下:
1、京能置业关于转让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1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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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于转让内蒙古京
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中的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有损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董事
会的会议程序,以及会议的审议过程及表决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2、京能置业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创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向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开发贷款事项
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 7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贷款利率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有损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京能置业关于与深圳京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
交易事项
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 7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存在
有损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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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公司除房地产行业正常经营所涉按揭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
外担保;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非控股关联方、无关联关系的
其他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正
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 201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请了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
时聘请其负责公司 2015 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且
京能置业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多年以来一直重视股东回报,这几年年均分配率在净利润的
10%以上。期内,经公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本次
分配以 45,28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9,057,600 元,占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利润的 11.37%。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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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具体
规定。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了全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期内未发生补充披露及错误更正等情况。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期内,公司出具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已建立
了一套基本符合要求的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较好,该内控体系对预防
和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和管理舞弊具有控
制与防范作用。公司的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期内,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运作,
董事会从会议的召集、议案的审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各
环节均做到了规范有序、合法合规。
期内,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均能严格按照工作实施细则
认真履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
(八)我们关注了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期内,控股股东没有违
反其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承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能够做到独立、公正、谨慎、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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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地履行独董职责,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各项决
策提供了意见及建议。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稳健
经营、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邢少军
独立董事:陈 倩
独立董事:宋 常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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