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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置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05  

						 600791                                     京能置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24 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经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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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分配以 45,28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 905.76 万元。公司 2015 年度不进
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情况: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0.018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
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
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
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
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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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
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
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
发放。
(二)本公司除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8 号天创科技大厦 12 层西侧
电话: 010-62690930
传真: 010-6269870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6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