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09-25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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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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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非委员的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相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定原
因、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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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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