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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置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 2020-032 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发挥企业总
法律顾问在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中的
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北京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法务和内控工作,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的
若干意见》(京国资党发〔2020〕2 号)、《关于印发总法律顾问制度进章
程表述参考模板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和总工
                                       程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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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和 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                                    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
                                        问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司总法律顾问在经
                                        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
                                        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
                                        头人,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
                                        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
                                        事务。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
                                        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
                                        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
                                        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认为
                                        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
                                        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公司党委会、董事会,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
                                        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京能置业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京能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BEH-PROPERTY       公司英文名称:BEH-PROPERTY CO.,LTD
CO.,LTD                                     公司英文简称:BEH-P
    公司英文简称:BEH-ZY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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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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