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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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能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0]第0826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0年11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
了《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临 202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2020年11月30日,公司在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
二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下午14
点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4号楼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建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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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公
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7,020,9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121%,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7,129,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359%,均为股权登
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由大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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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207,129,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同意207,129,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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