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3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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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2月30日9:00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
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
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97,937,4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4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97,924,4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2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果以符合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